
400-1601122第9.1.1条 各式各样的管道,均以施工图所示中心长度,以“m”为计量单位,不扣除阀门、管件(包含减压器、疏水器、水表、伸缩器等组成装置)所占的长度。
第9.1.2条 镀锌铁皮套管制造以“个”为计量单位,其装置已包含在管道装置定额内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1.3条 管道支架制造装置,室内管道公称直径32mm以下的装置工程已包含在内,不得另行核算。公称直径32mm以上的,可另行核算。
第9.1.4条 各种伸缩器制造装置,均以“个”为计量单位。方形伸缩器的两臂,按臂长的两倍合并在管道长度内核算。
第9.1.5条 管道消毒、冲刷、压力实验,均按管道长度以“m”为计量单位,不扣除阀门、管件所占的长度。
第9.2.1条 各种阀门装置均以“个”为计量单位。法兰阀门装置,如仅为一侧法兰衔接时,定额所列法兰、带帽螺栓及垫圈数量折半,其他不变。
第9.2.2条 各种法兰衔接用垫片,均按石棉橡胶板核算,如用其他资料,不得调整。
第9.2.3条 法兰阀(带短管甲乙)装置,均以“套”为计量单位,如接口资料不一起,可作调整。
第9.2,4条 主动排气阀装置以“个”为计量单位,已包含了支架制造装置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2.5条 浮球阀装置均以“个”为计量单位,已包含了联杆及浮球的装置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2.6条 浮标液面计、水位标尺是按国标编制的,如规划与国标不符时,可作调整。
第9.3.1条 减压器、疏水器组成装置以“组”为计量单位,如规划组成与定额不一起,阀门和压力表数量可按规划用量做调整,其他不变。
第9.3.3条 法兰水表装置以“组”为计量单位,定额中旁通管及止回阀如与规划规则的装置方式不一起,阀门及止回阀可按规划规则做调整,其他不变。
第9.4.1条 卫生用具组成装置以“组”为计量单位,已按规范图归纳了卫生用具与给水管、排水管衔接的人工与资料用量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4.3条 蹲式大便器装置,已包含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,但不包含大便器蹲台砌筑。
第9.4.4条 大便槽、小便槽主动冲刷水箱装置以“套”为计量单位,已包含了水箱托架的制造装置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4.5条 小便槽冲刷管制造与装置以“m”为计量单位,不包含阀门装置,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4.7条 冷热水混合器装置以“套”为计量单位,不包含支架制造装置及阀门装置,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4.8条 蒸气水加热器装置以“台”为计量单位,包含莲蓬头装置,不包含支架制造装置及阀门、疏水器装置,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4.9条 容积式水加热器装置以“台”为计量单位,不包含安全阀装置、保温与根底砌筑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4.10条 电热水器、电开水炉装置以“台”为计量单位,只考虑本体装置,衔接收、衔接件等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4.11条 饮水器装置以“台”为计量单位,阀门和脚踏开关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5.1条 热空气幕装置以“台”为计量单位,其支架制造装置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5.2条 长翼、柱型铸铁散热器组成装置以“片”为计量单位,其汽包垫不得换算;圆翼型铸铁散热器组成装置以“节”为计量单位。
第9.5.3条 光排管散热器制造装置以“m”为计量单位,已包含联管长度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6.1条 钢板水箱制造,按施工图所示尺度,不扣除人孔、手孔分量,以“kg”为计量单位,法兰和短管水位计可按相应定额另行核算。
第9.6.2条 钢板水箱装置,按国家规范图集水箱容量“m3”,履行相应定额。各种水箱装置,均以“个”为计量单位。
第9.7.1条 各式各样的管道装置,均按规划管道中心线长度,以“m”为计量单位,不扣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。
第9.7.3条 承插铸铁管装置定额中未列出接头零件,其自身价值应按规划用量另行核算,其他不变。
第9.7.4条 钢管焊接挖眼接收作业,均在定额中归纳取定,不得另行核算。
第9.7.5条 调长器及调长器与阀门衔接,包含一副法兰装置,螺栓标准和数量以压力为0.6MPa的法兰装置,如压力不同可按规划的基本要求的数量、标准做调整,其他不变。
第9.7.6条 燃气表装置按不一样的标准、类型别离以“块”为计量单位,不包含表托、支架、表底垫层根底,其工程量可根据规划的基本要求另行核算。
第9.7.7条 燃气加热设备、灶具等按不同用处规则类型,别离以“台”为计量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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